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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01 CCSB05T/ZNZ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团体标准 T/ZNZ165—2023 秸秆炭化和农业利用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ofstrawcarbonizationandagricultural application 2023-01-18发布 2023-02-18实施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NZ165—2023 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浙江长三角聚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德、叶雪珠、张棋、赵首萍、肖文丹、沈斌、曲广义。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NZ165—2023 1秸秆炭化和农业利用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秸秆炭化和农业利用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主要农作物秸秆的炭化和秸秆生物炭、生物炭基肥料及生物炭基有机肥料的农业利 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38400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NY/T525有机肥料 NY/T1868肥料合理使用准则有机肥料 NY/T3041生物炭基肥料 NY/T3618生物炭基有机肥料 NY/T4159生物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秸秆炭化strawcarbonization 在隔绝氧或限氧条件下,农作物秸秆经350℃~850℃热裂解转变为稳定含碳固体产物——生物炭 (也称生物质炭)的过程。 3.2 生物炭基肥料biochar-basedfertilizer 以生物炭为基质,添加氮、磷、钾等养分中的一种或几种,采用化学方法和(或)物理方法混合制 成的肥料。 [来源:NY/T3041-2016,3.2]。 3.3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NZ165—2023 2生物炭基有机肥料biochar-basedorganicfertilizer 生物炭与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的有机物料混合发酵腐熟,或与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的经过 发酵腐熟的含碳有机物料混合制成的肥料。 [来源:NY/T3618-2020,3.1]。 4基本要求 4.1宜选择无污染的小麦、玉米、水稻等主要农作物秸秆。 4.2秸秆炭化农业利用应以改善土壤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状为目的。 4.3秸秆炭化农业利用过程应遵循节能、减排、高效、生态、环保的原则,不应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4.4秸秆生物炭可用作土壤调理剂直接施用,施用时不宜与铵态氮肥同时施用,并考虑其养分含量。 4.5秸秆生物炭可用于生产生物炭基肥料和生物炭基有机肥料,其产品应符合GB38400的要求。 5秸秆炭化 5.1场地及设施设备 5.1.1工厂应远离居民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工厂、仓库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地方,其建设规模应根 据可收储秸秆资源量大小确定。 5.1.2应设置秸秆储料场并远离生产区、生活区。储量大于20000吨的料场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 应大于100米,小于20000吨的料场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应大于50米。 5.1.3应配备秸秆处理车间、秸秆炭化车间以及秸秆生物炭冷却包装车间。 5.1.4可因地制宜选择旋转式连续炭化设备等,并配置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及包装设备,生产厂家宜 根据自身条件和行业发展升级现有炭化设备,降低生物炭的生产成本。 5.1.5应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废水、废气处理设备,废水排放应符合GB8978的规定,废气排放应符 合GB16297的规定。 5.2炭化技术要求 5.2.1秸秆应事先晾晒或风干,其含水率宜小于25%。 5.2.2宜使用传送带上料,上料前宜将秸秆粉碎至粒径小于2cm。 5.2.3秸秆炭化温度以350℃~850℃为宜,停留时间宜根据炭化设备的工艺确定。 5.2.4炭化结束后,连续式生产工艺可使用水冷工艺或直接喷水、喷木醋液进行冷却;批次式生产设 备应充分降温冷却。 5.2.5秸秆生物炭应根据用途进行粉碎过筛,直接施用或生产炭基有机肥料时粒径应小于2mm,用 于生产炭基肥时粒径应小于或等于0.178mm。 5.3质量要求 秸秆生物炭直接施用或用于制作肥料,其质量应符合NY/T4159的规定。 6农业利用 6.1直接施用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ZNZ165—2023 36.1.1施用方式 6.1.1.1秸秆生物炭可一次性施入农田,也可以按照年份或种植季节少量多次施用。 6.1.1.2秸秆生物炭宜采用基施方式施入农田,通常应于种植作物前7d~15d施入,在无前茬作物时, 可提前20d~30d施入。 6.1.1.3宜选择晴朗无风的天气施用,将生物炭均匀撒于湿润的土壤表面,及时翻耕并与土壤混合均 匀。犁翻深度应根据耕作层实际厚度决定,一般为15cm~20cm。 6.1.2用量 秸秆生物炭施用量应根据土壤pH值、有机质和养分含量、质地、容重及耕层厚度等确定,用于改 良强酸性土壤、培肥土壤或调控镉等重金属污染土壤应一次性施入,用量宜在15t/ha~40t/ha。 6.2炭基肥料施用 6.2.1生物炭基肥料的施用 6.2.1.1秸秆生物炭基肥料质量应符合NY/T3041的规定。 6.2.1.2秸秆生物炭基肥料可作为基肥和追肥施入,作为基肥施用时参照普通复合肥的施用方式,施 用后及时翻耕。 6.2.1.3秸秆生物炭基肥施肥量应根据土壤基础肥力、作物需肥规律和具体养分含量确定,不应超出 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肥料用量限额。 6.2.2生物炭基有机肥料的施用 6.2.2.1秸秆生物炭基有机肥料质量应符合NY/T3618和NY/T525的规定。 6.2.2.2秸秆生物炭基有机肥料宜作为基肥施用,施用过程应符合NY/T1868的规定,每茬作物用量 不高于7.5t/ha。 6.2.2.3秸秆生物炭基有机肥料与化肥配合施用时,应根据其养分含量适量降低化肥用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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