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江苏 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 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和利用─ 1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 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 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域内过去和现在 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 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 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 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 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 2 ─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 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 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 权利。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 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部 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 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市、县(市、区)档 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并依法进行监督和 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行 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 针、政策,组织 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 计划和档案工作 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 (三)负责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价值的 鉴定;─ 3 ─ (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专业教 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主管部门应当 按 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 系统、本专业的档案工作以及所 属档案 馆(室)进行监督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健全规章制 度,保障档案工作的 开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 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 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 督和指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 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 化事业机构,业务上接 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负 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 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 案: (一)综合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其所 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本级分管 范围内各 历史时期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专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 载体形态档案; (三)部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其直 属单位形成的 档案;─ 4 ─(四)企业事业档案 馆收集和管理本单位及其所 属机构形 成的档案。 第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由同级档案主管部门依据国务 院有 关规定统筹规划,各级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专业主管部 门设置的部门档案馆,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第十一条 各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 负责收集、 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的档案, 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 移交档案,并负责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临时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 提供利用 本机构的档案,接 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 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 密;应当具备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专业知识的继续 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档案所有权根据单位的所有制性 质确定。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其档案所有权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后,其档案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5 ─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 妥善管理在建设过程 中形成的档案。 城市规划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 城市 建设档案机构登记并接受其档案检查和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工程建设档案。 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 项目的基本概况向同级 档案主管部门备案,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工程竣工 时,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参加档案验收。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者档案机构 报送档案。 第十五条 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建档工作,应当与 项目立 项、计划进度、成果验收鉴定和评审同步,各类档案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保存。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和科技档案机构应当对科技 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档案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 不得验收鉴定。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由形成 者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 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 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 期向档案馆移 交档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移交的,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及 专门档案的主管部门同 意,可以适当延期移交:─ 6 ─(一)列入省级国家 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 之日起满二十年移交; (二)列入市、县(市、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 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档案,按照国家 有关接收年限的规定移交; (四)部门档案馆保存的永久档案,在本馆保存满三十年 后,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五)单位保管条件不 善的,可以提前移交有关档案馆。 撤销、合并、转制、破产单位的档案,按照国家规定的归 属与流向及时进行清理、移交。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的接 收、收集、整理、保管、保 密、保护、鉴定、销毁、统计、利 用等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应当广泛收集和征集本行政区域 内的档案资料。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向档案馆报 送各种地方政策、法规汇编,年鉴,志书,大事记等反映地方 特色的出版物。 第二十条 档案馆库建筑要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有抗震、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强光、防高温、防尘、 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防护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7 ─ 各单位应当配置档案库房和必要的档案防护设施。 特殊载 体档案应当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 的档案用品和装具;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缩微、电子计算机、 监控、温湿度自动控制等先进设备和通讯设施,逐步实现档案 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 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对档案价值进 行鉴定,如有争议不能确定时,可由上一级档案主管部门组织 有关部门、专家鉴定。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 按照有 关规定组织销毁。 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到期开放的档案逐卷、 逐件地进行审查,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向社会开放档案: (一)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2021-09-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2021-09-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2021-09-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2021-09-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2:0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