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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4 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5号公布 自2007年6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 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 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 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 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 1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 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 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 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 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 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 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 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 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 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 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 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 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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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04-2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04-2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04-22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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